(2017)内078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关景玉与牙克石市金鼎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景玉,牙克石市金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277号原告:关景玉,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牙克石市金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三道桥殡仪馆对面。负责人:于献爽,经理。原告关景玉诉被告牙克石市金鼎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关景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景玉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举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景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景玉负担。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