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建娟与杨安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娟,杨安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37号原告:吴建娟,女,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海伦市东林乡战胜村*组。被告:杨安祥,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海伦市东林乡战胜村*组。原告吴建娟诉被告杨安祥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娟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杨富升(2005年10月14日)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00元;3、共同财产三间一面砖房屋(位于海伦市东林乡战胜村)、农用四轮车一台、摩托车一辆归被告;4、外债归被告偿还;5、原告给付被告生活费4万元,每年给付1万;诉讼费有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吴建娟与被告杨安祥于2004年同居生活,2005年10月14日生育一男孩杨富升。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仗,2015年11月份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不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建娟与被告杨安祥离婚;二、非婚生男孩杨富升(2005年10月14日)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50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杨富升18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三、共同财产三间一面砖房屋(位于海伦市东林乡战胜村)、农用四轮车一台、摩托车一辆归被告;四、债务由被告偿还;五、原告给付被告生活费4万元,每年给付1万元,自2018年起至2021年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建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有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