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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响与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响,邓鑫焱,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李响。被执行人邓鑫焱。被执行人刘欢。申请执行人李响与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李响、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均确认,截至2017年3月7日止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响借款本金3070000元,利息160000元,合计3230000元;二、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响偿还16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响偿还840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响偿还50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响偿还50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响偿还500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响偿还730000元;三、如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未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则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以欠款数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逾期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李响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四、申请执行人李响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银行账号及名下车辆的冻结。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后,申请执行人李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邓鑫炎、刘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五、其他无争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