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岳成、于庆学、梁庆才、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岳成,于庆学,梁庆才,王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8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望奎镇中央大街759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生彪,职务经理。被告:岳成,男,住望奎县。被告:于庆学,男,住望奎县。被告:梁庆才,男,住望奎县。被告:王立军,男,住望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岳成、于庆学、梁庆才、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