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财保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振清、杨东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清,杨东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139号之一申请人:李振清,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杨东江,男,199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李振清与被申请人杨东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杨东江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现被申请人请求解除该保全,并已提供了反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东江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