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会清、李淳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清,李淳淳,陈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牛会清,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淳淳,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陈阳波,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会清与被执行人李淳淳、陈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