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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牛会清、李淳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清,李淳淳,陈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牛会清,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淳淳,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陈阳波,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会清与被执行人李淳淳、陈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