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闫永刚、陈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刚,陈杰,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闫永刚,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陈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陈丽,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永刚与被执行人陈杰、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