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蔡建明与邱君海、周小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明,邱君海,周小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331号申请人:蔡建明,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邱君海,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周小坚,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人蔡建明与被申请人邱君海、周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建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邱君海、周小坚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蔡建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邱君海、周小坚转移财产,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君海、周小坚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万 师人民陪审员 杨小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