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饶绍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饶绍庆,吴贵华,杨细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279152-2。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伟,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饶绍庆,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吴贵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杨细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人,住广昌县。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饶绍庆、杨细毛、吴贵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77.85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饶绍庆、杨细毛、吴贵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777.8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上官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