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4执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75号申请人: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淑美,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金梧路198号19幢。法定代表人:罗春龙,任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在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冻结被申请人上述存款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顺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