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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855号原告: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张木超,男,广东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春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秀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悦沁书记员  江悦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