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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刚,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程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程刚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3749.4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逢雨审判员  刘聚海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