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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余诉被告建昌县兴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第三人郑某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建昌县兴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郑某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82号原告刘某余。被告建昌县兴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某民。委托代理人李某莹。第三人郑某伟。原告刘某余诉被告建昌县兴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和第三人郑某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余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