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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董国全与张力晗、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全,张力晗,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442号原告:董国全,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张力晗,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8297E。法定代表人:陈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全与被告张力晗、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董国全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