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2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娥、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娥,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纪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娥,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审被告:纪彦章,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上诉人张秀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纪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秀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张秀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