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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606、6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台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台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606、66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台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裘志*。被执行人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法定代表人张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台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91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台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并承担以上案件执行费15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8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富琦圣元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800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