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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53号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庆区吉隆街*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689907808E。法定代表人:张世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充都市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