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新岭诉宋彦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岭,宋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岭,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宋彦林,男,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马新岭诉被告宋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新岭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彦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新岭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