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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新岭诉宋彦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岭,宋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岭,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宋彦林,男,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原告马新岭诉被告宋彦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新岭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彦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新岭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