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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代严涛、高明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严涛,高明博,孙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877号申请执行人代严涛,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明博,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孙焕香,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