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文,桑美成,刘玉莲,桑长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士文,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桑美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玉莲,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桑长冰,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士文、桑美成、刘玉莲、桑长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划拨被��行人桑长冰的存款1507.34元、划拨被执行人刘玉莲的存款129.6元。其中,扣除执行费用50元,执行款1586.94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标的金额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已执行1586.9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娟审判员 郭海峰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守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