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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少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772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少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少辉退赔受害人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少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分理处(账号为:6228480719510128072、6228480719518038273)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的13600元、6900元,后经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少辉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张国英、张丽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20570元,未履行21493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