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锋与鹿晓娟、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锋,鹿晓娟,付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374号原告:徐锋,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晓娟,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付瑜,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徐锋与被告鹿晓娟、付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锋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锋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徐锋负担。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