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列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该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列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马列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负责人张仲刚,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列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该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列桃申请到期案款21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占彬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