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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刑初1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三原县。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0日被三原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文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以咸检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王伟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并于同日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涛、曹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杨文星、张文娟到庭参加诉讼。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7年7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另案处理)在认识贩毒人员“天天”即程文忠后,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8月5日、8月7日分3笔向程文忠的女友黄某的工商银行卡,自己或指使被告人王伟存款共计3万元,并向其索要毒品麻古,王立与程文忠商议用毒品抵偿借款。2016年8月12日中午,程文忠与王立联系相约在西安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王立即叫上被告人王伟同去西安,在西安与程失联后,二人入住速8酒店。期间王立使用王伟的手机多次与程文忠联系。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与程文忠相约在西安去往柞水方向的高速路上交易。之后王立和王伟通过嘀嘀叫来陕A×××××出租车,赶往约定地点。到达韦曲出口附近后,王立一人下车上了由李某1驾驶的渝C×××××黑色朗逸车上与程文忠进行毒品交易,将毒品藏匿于随身挎包。后下车上了出租车返回三原途中在泾阳崇文下车,被告人王立指使王伟付车费280元。后王立叫来朋友的车,二人乘车返回三原县城。在租住的独院客厅,王立将所购得的毒品放在茶几上,吸食的同时让被告人王伟将所购买的用银色不透明塑封袋装着的冰毒藏起来,王伟即将毒品藏在厨房里的高压锅内。当日13时许,三原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举报后,在王立租住的独院将二人抓获,同时在一楼客厅茶几上查获4小包用塑封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在茶几上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查获麻古疑似物12粒,在厨房高压锅里查获藏匿的用银色不透明塑封袋装着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重,麻古疑似物净重1.14克,4小包冰毒疑似物总净重5.41克,高压锅内的冰毒疑似物净重411.8克。公诉机关根据手机、高压锅、挎包等物证、租房合同、聊天记录等书证、刘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称量笔录、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讯问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伟辩解其不知道王立贩卖毒品的事情,王立叫他是去西安逛,其未参与贩卖毒品。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杨文星、张文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王伟贩卖、运输毒品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伟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从犯,对王立与上家交易毒品的事实不知情,不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王伟虽陪同王立去西安,让王立使用其手机,但不能推定其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王伟仅在毒品存储环节对王立提供帮助行为,对毒品来源不知情;王伟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和事实,构成坦白。建议对王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王立(另案处理)在认识贩毒人员“天天”即程文忠后,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8月5日、8月7日分3笔向程文忠的女友黄某的工商银行卡,自己或指使王伟向该卡存款共计3万元。2016年8月12日中午,程文忠与王立联系相约在西安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王立即叫上王伟同去西安,二人入住速8酒店。期间王立使用王伟的手机多次与程文忠联系。2016年8月13日,王立与程文忠相约在西安去往柞水方向的高速路上交易。之后王立和王伟通过嘀嘀打车叫来陕A×××××出租车,赶往约定地点。到达韦曲出口附近后,王立一人下车上了由李某1驾驶的渝C×××××黑色朗逸车上与程文忠进行毒品交易,将毒品藏匿于随身挎包。后上出租车返回三原,途中在泾阳崇文下车,王立指使王伟付车费280元。后王立叫来朋友的车与王伟同乘返回三原县城。在租住的独院客厅,王立将购得的毒品放在茶几上,吸食的同时让王伟将购买的用银色不透明塑封袋装着的冰毒藏起来,王伟即将毒品藏在厨房里的高压锅内。当日13时许,三原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举报后,在该处将二人抓获,在一楼客厅茶几上查获4小包用塑封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在茶几上王老吉润喉糖铁盒内查获麻古疑似物12粒,在厨房高压锅里查获藏匿的用银色不透明塑封袋装着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重,麻古疑似物净重1.14克,4小包冰毒疑似物总净重5.41克,高压锅内的冰毒疑似物净重411.8克。查获的麻古疑似物1.1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厨房高压锅内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1%。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8月13日13时许,三原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王立租住的独院将王立、王伟二人抓获,同时查获大量毒品。三原县公安局于同日对王立、王伟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对王立、王伟的抓捕情况及对现场查获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3、呈请破案报告书,证明2016年8月13日13时15分许,接群众匿名举报王立在家中吸毒,并举报其涉嫌贩毒行为,公安机关在王立租住的三原县渠岸镇三里窑一房屋内将正在吸食冰毒的王立、王伟抓获,查获大量毒品。王立供述查获毒品中的4小包冰毒疑似物和12粒麻古疑似物是其2016年8月13日在“天天”手中购买,王伟供述高压锅内冰毒疑似物是其2016年8月13日陪同王立在西安绕城高速上购买,由其藏匿于厨房的高压锅内。同时有王伟、李小龙、刘某、王冬、于喆等人指证王立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据王立、王伟供述、出租车陕A×××××司机何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疑似物、证人证言等证据对王立、王伟贩卖毒品案进行破案。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王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户籍信息,证明王伟的身份情况。6、房屋出租合同,证明王立租住韩某房屋的情况。7、速8酒店顾客登记表、账单,证明王立、王伟2016年8月12日晚至8月13日早在该酒店住宿情况。8、陕A×××××出租车嘀嘀接单截图,证明王立、王伟2016年8月13日早8时18分使用嘀嘀打车软件呼叫该车,目的地为曲江收费站。9、王立使用的137××××7905、187××××9606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王伟使用的159××××2156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刘某使用的183××××7454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李小龙使用的136××××1434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于喆使用的135××××0851手机信息及通话记录,证明王立与上线与吸毒人员之间的联系情况。10、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王立与上线“天天”联系购买毒品、出售给王冬毒品的情况、告知房艺婷自己贩毒的情况。11、汽车租赁合同、行车轨迹、抓拍照片,证明李某12016年8月12日租赁渝C×××××车辆的情况及该车的行车轨迹;陕A×××××车辆2016年8月13日的行车轨迹及王立、王伟乘坐该车辆时被出租车视频拍摄装置抓拍的情况。12、黄某账号为62×××45的工行卡明细,证明王立上线“天天”即程文忠的女友黄某的工行卡2016年7月28日、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7日有三笔存入地为陕西三原的交易记录,金额分别为3000元、7000元、20000元。13、尿液采集笔录、尿检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告知笔录,2016年8月13日公安机关采集王伟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已告知王伟。14、称重笔录、三原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电子秤检定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在王立租住处查获的4包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放在高压锅内的银色不透明塑封袋装的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重,四包冰毒疑似物重量为1.43克,麻古疑似物重量1.14克,高压锅内冰毒疑似物净重411.8克,称量结果已告知王立、王伟,当场塑封,公安机关从411.8克冰毒疑似物中提取1.4克送检。15、(咸)公(司法)鉴(理化)甲字[2016]163、164、165、166、167、168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讯问笔录,证明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王立租住处茶几上查获的麻古疑似物1.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厨房高压锅内银色不透明塑封袋装着的冰毒疑似物1.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验结果已告知王伟。16、公物证鉴字[2016]391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经公安部对王立、王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留检检材白色晶体405.96克进行定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1%。检验结果已告知王伟。17、情况说明,证明送检毒品均留检于鉴定机构,毒品重量的误差系放置时间及包装粘附所致。18、提取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李某1手机中提取王立微信转账1000元的记录。19、现场检查及扣押笔录,证明2016年8月13日13时30分至14时38分,公安机关对三原县渠岸镇兴隆村三里窑组西三巷由东向西第二家王立租住处进行检查,在一楼客厅查获正在吸食冰毒的王立、王伟,在客厅茶几上查获麻古疑似物、电子秤、冰壶、黑色钱包、手机、冰毒疑似物等物品;在该房屋厨房内查获内装冰毒疑似物的高压锅一个,对查获物品提取并扣押。20、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三原县渠岸镇兴隆村三里窑组西三排由东向西第二家王立租住房屋内客厅茶几上提取灰色网状格子图案挎包一个,并扣押。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王立与“天天”的短信聊天记录、王立与王冬的短信微信记录予以提取。2016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对王立与李小龙、李某1、于喆的微信转账记录予以提取。2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8月14日,刘某辨认出向自己贩卖毒品的王立、刘某辨认出王立向自己卖毒品时在场的王伟、韩某辨认出租住其三原县渠岸镇兴隆村三里窑组西三排二户房子的王立。2016年11月12日,王立辨认出贩卖给自己冰毒的“天天”、王立确认灰色网状格子挎包为其用来装载“天天”在西安贩卖给自己冰毒的挎包,其用该挎包将冰毒带回三原交于王伟藏于厨房的高压锅内、王立辨认出三原县东环路电影公司对面巷子工商局家属楼三楼北户(王立家)为其向吸毒人员刘某、李小龙贩卖冰毒的地方、王立辨认出三原县东环路鸿杉酒店1218房为其向吸毒人员余喆贩卖毒品的地方、王立辨认出三原县渠岸镇兴隆村三里窑组西三排由东向西第二家厨房灶台是其让王伟藏匿从“天天”处购买毒品的地点、王立辨认出以上地址后墙是其2016年8月13日逃避抓捕时跳墙划破眼睛的地方、王立辨认出以上地址客厅茶几是2016年8月13日民警查获其所持有的4小包冰毒和12粒麻古的地点、王立辨认出西安绕城高速距韦曲出口200米左右处是其同上线“天天”交易的地方、黄某辨认出程文忠为2016年8月用过自己工商银行卡账户的人、李某1辨认出2016年8月份同自己一起去西安的表兄程文忠、李某1辨认出2016年8月13日在西安绕城高速上在渝C×××××朗逸小轿车后排和程文忠交谈的人即王立。2016年12月25日,王立辨认出2016年8月在西安绕城高速其和“天天”交易毒品时坐在黑色小轿车主驾驶的人员即李某1。22、证人何某证言(系陕A×××××出租车司机),证明其2016年8月13日早上接到嘀嘀叫车,是速8酒店的女服务员下单的,后来上来两个男的,说是到曲江,二人都是关中口音,一胖一瘦。到曲江后他们接电话说去柞水方向,到航天城附近他们让停车,后排男的下车上了路边一辆大众朗逸车,车号没记住,好像是渝多少,后排男的约10分钟后回到车上,副驾驶的男的也坐在后排去了。朗逸车离开,返回时走的是西延新高速,到泾阳附近,他们说到崇文逛一下,就在永乐附近下车,付了280元车费。2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一次他叫王立到他三原物资局的家,他打电话叫来王伟,王立拿出约0.7克毒品,说是400元,让有钱再给他。24、证人韩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20日其将三里窑村西三排二户租给王立,半年租金2500元,押金500元。合同上王立的身份证号和真实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王立把房子锁换了。25、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与王立是小学同学,经其介绍王立租了他舅韩某的房子。26、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与程文忠是朋友关系,卡号62×××45的工行卡是她的。2016年7月28日至8月7日有3笔陕西三原的存款应该是程文忠的。27、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2016年8月13日开着租来的渝C×××××黑色大众朗逸汽车和表哥程文忠去过西安,车是在重庆顺驰汽车租赁公司租的。2016年8月12日程文忠让他租车,说先去西安,再去成都。他开车一路没休息,连夜到了西安,到西安是2016年8月13日早上8点多了,在西安绕城高速上他们车上上来一个年轻小伙,和程文忠交谈了一阵,程文忠用他的手机加了小伙的微信,小伙给他的微信转了1000元钱,程文忠让回头把钱取出来,他微信新朋友栏有个“话多乃错”就是这个小伙,过了一会小伙就下车了。28、被告人王立(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天天”2016年8月12日下午让他去西安,他就叫上平时一起吸毒的王伟一块去,他给王伟说过让王伟陪他去西安购买冰毒。二人入住北三环中石油旁边的速8酒店203。“天天”打电话让第二天到曲江南收费站见面。8月13日早上八点半左右,他和王伟二人一块坐出租车去了曲江站,后“天天”又打电话让上高速,说开一辆黑色的车打着双闪,他和王伟坐出租车上了高速大概十分钟看见了“天天”说的车,他下车上了黑色车的后座,“天天”给了他12粒麻古和3包冰毒,又取出1大包用银色奶粉袋大小的塑封袋装着的冰毒,说是给他的货,他拿了货直接塞到随身的网状格子挎包内。“天天”说打网络游戏让他给转1000元,他用微信给转了1000元,还给了“天天”700元现金。他回到出租车上,王伟坐到后排了,返回途中走到泾阳他说想去逛崇文塔,没逛成,王伟付了出租车钱。他让一个朋友过来接,和王伟一起乘朋友的车回了三原。在车上他把钥匙给了王伟自己去县医院门口取车,王伟先回了他租住的地方。他取车后回到租住房,王伟一个人在,他从那几小包冰毒里取出来一点抽了,把挎包内的大包冰毒拿出来给王伟说,让王伟把东西一放,过了一会王伟说东西放在厨房高压锅里了。没过几分钟公安就来了。王冬、于喆、刘某、李小龙在他手里买过冰毒。137××××7095、187××××9606手机号码是他办的黑卡。29、被告人王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吸食毒品,毒品是王立提供,王立不要钱,他平时帮王立跑腿买饭、买吸毒用的吸管等,有时给王立打扫房间。2016年8月12日下午两点多,其和王立在三原兴隆村三里窑王立的租住处,聊天中,王立让他陪同去西安购买冰毒,他答应了,他俩在三原汽车站坐拼座车去西安,在北三环建材市场的中石化隔壁速8酒店开了房间,王立用他的电话给卖家打电话联系见面时间。第二天早上8点多,对方130××××9332的号码将电话打到他手机上,他将电话给王立,王立告诉他退房往南郊曲江收费站走。在酒店前台服务员用手机叫了陕A×××××出租车,他坐副驾驶,王立在后排,王立一直使用他手机和对方联系见面地点,他问王立往哪走,王立说“上绕城往柞水方向走,看到路边有一个开着双闪的车就是”,后到了距“韦曲”出口的标识牌200米左右的高速路边上时,看到了一辆开着双闪的黑色大众轿车,王立让出租车停在该车后面,从后座下车去交易。他从副驾驶换到了后座躺着休息,没有看见交易的过程,大约20分钟后王立回来,手上没看见毒品,应该装在他的斜挎包里,王立上车后说有48000元左右的货,对方把帐没算对。王立让司机往三原开,司机上了G65W高速,车到泾阳县永乐镇时,王立提议去崇文塔逛,让司机从永乐出口下高速,因修路无法前往,王立给其一个朋友打电话,随后一个男子开着一辆黑颜色奔驰车过来,该人开车将他俩送至三原县医院门口。后二人在王立租住处,王立将一袋用银色不透明密封袋装着的东西让他闻,问味道咋样,他打开看里面装着很多淡黄色冰毒,说好着呢。王立让他找地方将冰毒藏起来,他到厨房灶台底下发现一个高压锅,就将冰毒藏在里面又将高压锅放回原处。他帮王立给别人的账号上存过钱,一次20000元、一次3000元,都是现金,他在三原县大庆路的工商银行自动存款机上存的,对方户名显示为“﹡雷艳”。王立向刘某和李小龙贩卖过毒品,一次是在刘某三原县物资局家属院的家里,王立给刘某一包红色塑料纸包裹的冰毒,大概有0.7克说是400元,他在场。一次是在王立租住处,他看到王立把一个红色塑料纸包裹着的东西给了李小龙。30、作案工具手机一部。31、光盘5张,证明公安机关对王立、王伟进行讯问的情况及案件侦办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所证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明知王立(另案处理)吸食并贩卖毒品,仍伙同其去西安进行毒品交易,在王立将毒品带回三原后,又在王立指使下对所购毒品进行藏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与王立在本次毒品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伟参与王立交易、运输毒品的行为,在购得毒品后又经王立指使帮助其藏匿毒品,在毒品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系吸毒人员,在本案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对其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伟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以公安机关在王立租住处查获的毒品净重认定为418.35克。关于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伟不知道王立贩卖毒品的事情,王立叫其是去西安逛,其未参与贩卖毒品、对王立交易毒品的事实不知情,不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的辩解和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王伟系成年人且系吸毒人员,其长期在王立处获得免费吸食的毒品,并帮助王立处理杂务,其对王立吸毒、贩毒的情况较为熟悉,王伟陪同王立去西安一同购买毒品,二人入住酒店后始终在一起,王立多次使用王伟手机与上线联系,王伟辩解对王立使用其手机联系毒品事宜不知情不符合常理;王立与上线反复商议约定在绕城高速见面交接毒品,约定地点较为隐蔽,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可以认定王伟明知王立进行的是毒品交易,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所提王伟对王立贩毒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辩解和辩护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王伟仅在毒品存储环节对王立提供帮助行为,对毒品来源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与王立一起去西安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伟到案之初就已供述,被告人王立也供述其明确告知王伟去西安购买毒品王伟仍一同前往,王伟对王立在西安交易毒品系明知,王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限于藏匿毒品,其在毒品交易、运输环节也与王立成立共同犯罪,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王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和事实,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伟在到案后对其伙同王立购买毒品的事实有过供述,但在之后的侦查阶段及庭审过程中,王伟对其所涉伙同王立进行毒品犯罪的主要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认定其为坦白,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部分成立,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 义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罪】、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二)、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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