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友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友杰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3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甘中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友杰,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友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改判向马友杰赔偿各项损失2831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马友杰驾驶的车辆超载导致限高杆受损。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涉案车辆装载高度2.9米多,远远超过该型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2.5米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10%绝对免赔率,一审法院将损失全额判归保险公司不合理。3、大城县北环路限高杆属公共设施,本案鉴定报告由廊坊茂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其鉴定过程我公司未参与,也未见任何施工委托书或施工合同,故对该其主张数额我公司不同意。经我公司评估为3346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增加10%免赔率后,我公司应承担28314元。马友杰未发表答辩意见。马友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2月23日,其驾驶冀R×××××号货车通过大城县北环路与廊大路交口时,将北环路西头的限高杆撞坏,造成限高杆损失47721元,该款马友杰已支付维修公司。该车辆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诉至法院,要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垫付的限高杆损失4572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马友杰为其所有的冀R×××××号货车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21日始至2017年4月20日止。2017年2月23日13时10分,马友杰驾驶该货车通过大城县北环路与廊大路交口时,因车上货物超过限高杆高度,将其撞坏,冀R×××××号货车亦损坏。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友杰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中损坏的限高杆由廊坊茂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马友杰支付了维修费47721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马友杰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且保险公司亦无异议,予以确认。此次事故造成限高杆损坏,马友杰支付限高杆维修费4772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马友杰主张其支付的限高杆维修费在扣除冀R×××××号货车的交强险应承担的2000元后的余款45721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马友杰4572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马友杰为冀R×××××号货车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附加险中的不计免赔率险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限高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马友杰驾驶的车辆超载导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涉案车辆装载高度严重超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不计免赔率险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增加10%绝对免赔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主张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城县北环路限高杆受损情况鉴定报告由廊坊茂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过程上诉人未参与,也未见施工委托书或施工合同,故对该数额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受损限高杆在事故发生后由大城县交警部门委托廊坊茂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该公司经过维修后出具的是维修费票据及维修费用清单而非鉴定报告,票据上记载的维修费用45721元为实际发生额,也即限高杆的实际损失。故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应按其评估价格确定限高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二、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马友杰41148.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2元,由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元,由被上诉人马友杰负担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元,由被上诉人马友杰负担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王荣秋审判员 代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