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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韦某、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韦某,陶某,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376号之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20067504591X0。负责人:赵守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霞,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被告:陶某。被告:林某。被告韦某、陶某、林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飞,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陶某、林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腾,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韦某、陶某、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6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30元,两项共计86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