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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春洲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春洲景点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679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丁香路118号2号楼1119-1室。法定代表人:郑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春洲景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蟹浦化工区北海路365号。法定代表人:何智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春洲景点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破申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破申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宁波海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