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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腊梅与张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梅,张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751号原告:张腊梅,女,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荷琴,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腊梅与被告张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腊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腊梅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