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喜诉被告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喜,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337号原告:魏喜,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赵家村。法定代表人:王运香。原告魏喜与被告沈阳市欣祥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邓宏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喜负担。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