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秀萍与黄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萍,黄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89号原告:吴秀萍,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黄永,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吴秀萍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典礼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二男一女,长子黄磊,次子黄飞(已死亡),女孩黄艳(上述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6月份,我就已发现被告与一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们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我也一直联系不到被告本人,我们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我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永身份不明确,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居住的详细地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秀萍的起诉。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