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海英与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英,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892号原告:杨海英,女,汉族。被告:闫琴,女,汉族。原告杨海英与被告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海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杨海英负担。审判员 谢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彤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