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向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637号之一被执行人方向荣,男,1971年3月1日,湖北省嘉鱼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方向荣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鄂011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方向荣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向荣缴纳罚金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向荣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方向荣名下无存款、无车辆。2、2017年8月17日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向荣的银行存款、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方向荣名下无存款、无车辆。3、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方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向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