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长联、泉州市百源液化气公司晋江池店赤塘第一供应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长联,泉州市百源液化气公司晋江池店赤塘第一供应点,李秀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德兵,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讯,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祖玉,男,193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珍翠(谭祖玉之女),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谭德兵因与被上诉人谭祖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谭德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德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德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谭德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侯著韬审判员 吴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邓梦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