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亚新物业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被执行人:李亚新,男,住敦化市阳光城*期*号楼*单元***室(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2403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申请所依据的执行依据即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吉2403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所判定被执行人义务主体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李春娟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