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杨军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淮南市李郢孜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6年12月20日当选),系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范圩村村委会主任,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同年2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6日以谢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军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舒明柱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许士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灵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