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文、袁怀秀、吴付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永文,袁怀秀,吴付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451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8202R。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雯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文,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怀秀,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付朋,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文、袁怀秀、吴付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191.5元,剩余119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