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吕恒莲与宋建平、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恒莲,宋建平,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吕恒莲,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金岸春天小区10幢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0402242X。被执行人:宋建平,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自由职业,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锦路中联花园小区13幢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512923196612307074。被执行人:罗玲,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科锦路中联花园小区13幢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6711151526。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恒莲与被执行人宋建平、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恒莲与被执行人宋建平、罗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