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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家位与李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位,李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030号原告:王家位,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皓,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王家位与被告李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邓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