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金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全,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2014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金全在张北县张北镇骑士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一楼吧台内无人,便趁人不在,进入吧台内从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约1550元,盗走不记名“骏网一卡通”充值卡50元面值23张、30元面值43张、10元面值23张。后充值卡被其充值到QQ账户上,其中50元面值充值23张,30元面值充值19张,剩余24张30元面值和23张10元面值的充值卡因被网吧管理员及时注销未能充值,王金全共将盗来的“骏网一卡通”充值1720元,后王金全将上述充值卡随手丢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金全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金全在张北县张北镇“骑士网吧”上网时,趁该网吧一楼吧台内无人之际,进入吧台从抽屉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1550元及不记名“骏网一卡通”充值卡89张,价值人民币2670元(其中:50元面值23张、30元面值43张、10元面值23张),后逃离现场。王金全将所盗窃的“骏网一卡通”充值卡中的1720元充入其QQ账户(其中:50元面值23张、30元面值19张),剩余充值卡因被“骑士网吧”管理员及时注销未能充值。事后王金全将上述充值卡随手丢弃。“骑士网吧”工作人员经查看监控发现盗窃该网吧现金及充值卡的人为王金全,于2017年2月3日凌晨在张家口市“新时空网吧”发现被告人王金全后报警,并将其扭送至张北县公安局。公安干警依法扣押其盗窃所得人民币1102元,并已发还被��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黄某、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张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监控视频,张北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及济宁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王金全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管理人员及时注销未能充值的,系盗窃未遂及被告人王金全曾因犯���窃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金全到案后坦白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金全退赔被害人张华经济损失216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审 判 员 俞海莉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7、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