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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敏、金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金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金付明,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金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付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863元。本院另案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金付明名下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新村67幢1单元10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陈敏参与分配后受偿执行款46218.06元,尚有执行款26644.94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金付明名下的位于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12幢2单元502室房屋因其家庭人员居住在内而一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敏,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付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金付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付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敏发现被执行人金付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