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保林与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林,梅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737号原告:周保林,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梅XX,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周保林与被告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保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保林负担。审判员 范胜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