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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保林与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林,梅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737号原告:周保林,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梅XX,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周保林与被告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保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保林负担。审判员  范胜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