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春燕与嵊州市一众纺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燕,嵊州市一众纺纱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096号原告:魏春燕,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一众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1888号。法定代理人:商某,执行董事。原告魏春燕与被告嵊州市一众纺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魏春燕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