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3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671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韦某,女,1983年6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平生审 判 员 毛政新审 判 员 吴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仁娉书 记 员 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