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被执行人潘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27日,苗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环城北路。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17日,侗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三都县三合镇猴场村。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潘某某于2017年9月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刘某某4000元直到还清本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石 学审判员 秦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