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亮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亮宏,杨慧琴,王耀小,郭慧强,杜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43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香林,男,197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亮宏,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慧琴,女,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耀小,女,196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慧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杜建军,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宏、杨慧琴、王耀小、郭慧强、杜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