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胡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肖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38号原告: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23-6号。法定代表人:许宝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华涛,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肖利,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甜,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0元,减半收取计12690元,由原告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玄泽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家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