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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义军与李志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义军,李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秦义军,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志辉,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申请执行人秦义军与被执行人李志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鄂09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义军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69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