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珂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551号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珂嘉,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珂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