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崔若彬、黄秀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若彬,黄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若彬,男,193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桓台县索镇河崖头村人,现住桓台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区。被执行人:黄秀芹,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桓台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321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桓台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区1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崔若彬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