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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巨荣与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陈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巨荣,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陈成明,彭斌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705号原告:郑巨荣,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住乐清市翁垟街道后盐村海潮路(乐清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成明,机构代码:91330382683111753B。被告:陈成明,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彭斌娇,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巨荣诉被告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陈成明、彭斌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巨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12元,减半收取6906元,由原告郑巨荣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静静 关注公众号“”